法官指黃之鋒角色重要 不斷挑戰執達主任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1/17 12:34

最後更新: 2018/01/17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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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康攝)

律政司就兩批人士涉於佔旺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控以各人刑事藐視法庭罪案件今日判刑,黃之鋒被判囚3個月、黃浩銘被判囚4個半月。法官陳慶偉於判詞中指,兩人於行動中參與程度高及角色重要。至於岑敖暉案發當日的角色則較為被動,行為與其他示威者相似,故獲緩刑。

另外,黃之鋒及黃浩銘由律師代表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及暫緩判決事宜,法官押後至今日下午4時半再作處理,期間兩人須被還押。

法官於判詞中指,黃之鋒案發時於現場不斷要求原訴人律師解釋代理人身份及其權利等,又不斷挑戰執達主任,導致示威者與代理人雙方粗言相向等。法官又指每位市民均有示威權利,但前提是不得影響他人。而於清場行動前,示威者應已清楚知道,他們的非法佔領不會帶來任何改變,只會影響一般市民,例如的士及小巴司機等市民的日常生活,當大批市民生活受到影響時,法庭便須介入確保示威者權利之餘亦要確保其他市民的權利。

法官又認為,於政治運動引起的混亂中,往往是藍領階層及窮困人士最為受害。而黃之鋒於現場逗留雖然只有1.5小時,但他參與程度高及為領導角色,認為唯一適合的判刑為監禁,故最終判處他入獄3個月,並於他正與終院等候上訴結果的案件刑期分期執行。

至於黃一方早前陳詞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法庭於判刑前應先為案發時未滿21歲的黃之鋒索取報告等。但法官認為相關條例並不適應於本案,因本案是由民事程序引發,屬民事性質。

至於不承認指控而遭裁定罪成的黃浩銘,法官則認為他於現場不斷要求澄清代理人身份等行為,有意圖煽動示威者持續其行為,令雙方互相敵對等。法官認為黃浩銘於案中角色重要及參與程度高,最終判囚4個半月。

而獲判處緩刑的岑敖暉,法官認為岑當時是以學聯身份代表到場,以及沒有挑戰執達主任等,很多時候只是安靜及被動地站於黃之鋒及黃浩銘身邊,觀看清場行動,故認為他雖然是佔領運動的學生領袖,但案發當日的行為與其他示威者相似,最終判他入獄1個月,緩刑1年及罰款1萬元。

至於另外13名答辯人,法官則認為他們並非示威運動的組織者,亦無證據顯示當中有人使用暴力,認為他們角色有限,最終分別囚6周至兩個月,但獲緩刑12至18個月,及罰款1萬至1.5萬元;部分答辯人聞判後一度激動落淚。